5月9日晚,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一名男子深夜醉驾发生事故,血检酒精浓度高达238mg/100mL,导致16岁少女小邱在事故中被撞身亡。这起事故最初认定肇事者负全责,但经复议后,责任变更为肇事者负主要责任、两名受伤未成年人负次要责任,引发死者家属强烈质疑。
当晚,小邱和同学在外玩耍,三人驾驶两辆电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被一醉酒男子开车撞上,三人均有不同程度受伤。三天后,小邱因伤势过重去世。现场监控画面显示,事发时白色SUV汽车以较快速度冲来,发生严重撞击。另外多段现场画面显示,电动车和肇事车辆受损,三人倒在地上。

据现场画面及描述,事发地一旁的辅道上有施工围挡,一辆白色轿车停在一旁,导致辅道可通行区域变窄。辅道被挤占后宽度只有一米左右,孩子们估计是看见辅道不好走,所以才选择在机动车道上骑行。

台前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肇事者徐某某驾驶车辆与贺某某和李某某驾驶的两辆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贺、李二人以及乘坐贺某某电动车的小邱受伤,后小邱于5月12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受伤三人均未成年,贺某某出生于2009年,李某某和小邱出生于2010年。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然而,5月27日,濮阳市交警支队受理了徐某某对上述认定的复核申请。6月12日,濮阳市交警支队决定由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6月17日,台前县交警大队重新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到徐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8mg/ml,构成醉酒驾驶。新的事故认定书中新增了“贺某某、李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内容,最终责任划分变更为徐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贺某某、李某某负次要责任,小邱不承担责任。
知名律师付建认为,本案中,徐某某属于重度醉酒,判断力、制动、避险能力完全丧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且醉驾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令禁止的严重主观恶性违法行为;而两位受害人驾驶电动车未靠道路两侧行驶十大线上实盘配资,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两者在过错程度上完全不对等。交警将二者认定为同等过错层级并据此将肇事者从全责降为主责,事实认定上存疑。根据《刑法》规定,交通肇事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肇事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刑事立案、对徐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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