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隐瞒病史报团旅游途中突发脑梗 谁应担责?游客在旅游途中突发疾病,产生的医疗费该由谁承担?旅游公司是否需要为这份“意外”买单?安全保障义务的界限在哪里?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通过一起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不久前,浙江台州一家旅游公司组织游客前往安徽黄山旅游。出发前,公司与游客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并提醒参与者注意身体状况,如身体不适或有严重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参加旅行的情况需提前告知。

年过七旬的黄某跟随同村伙伴报名参加了这次旅行。然而,在第一天行程中,黄某感到体力不支,提出想回到出发点等待大家。导游同意了他的请求。当天下午,黄某与其他结束游览的游客一同返回酒店休息并共进晚餐,期间未表现出明显不适。但晚上9时左右,同住一室的游客发现黄某身体异常,立即报告给导游。导游迅速赶到房间查看,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联系了黄某家属。救护车到达后,导游陪同黄某前往医院,直到家属赶来交接才离开。

经诊断,黄某患有急性脑梗死及高血压等基础疾病。治疗过程中,他辗转多家医院,累计花费近19万元医疗费。事后,黄某将旅游公司和地接社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旅游公司在出发前已向包括黄某在内的游客告知了相关风险事项;黄某突发疾病后,导游及时履行了查看、急救、联系家属、陪同就医等救助义务,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和救助责任。而黄某在报名时隐瞒了自己的既往病史,包括高血压、腿部支架手术以及心脏问题。因此,法院认为黄某自身的疾病是导致此次突发病情的主要原因,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旅游风险。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法官表示,法律要求旅游经营者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为了避免给旅游经营者造成过重负担,损害整个旅游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也需要为这项义务划出合理的边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如果游客未按要求提供个人健康信息并如实告知,或不听从旅游经营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游客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只要旅游经营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游客损害的发生及扩大没有过错,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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