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看中某楼盘住宅,先后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和《确认书》,约定支付购房定金3万元。由于购房资金依靠银行按揭,小李担心贷款审批出现问题,在缴纳定金前向销售人员咨询退款事宜。销售人员在微信群内明确承诺,如果银行拒贷导致无法购房,已支付的3万元定金将全额退还。基于这一承诺,小李支付了定金。

随后,小李提交按揭贷款申请,但因银行内部审核标准限制,贷款未能获批。小李向开发商申请退还定金,但开发商以《认购书》中的格式条款为由拒绝退款,称销售人员的承诺未经公司书面确认不具备约束力。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小李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定金3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开发商应向小李返还购房定金30000元。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销售人员的“银行拒贷即退款”承诺属于合同履行的附加条件,且有微信记录佐证,构成双方合意的一部分。该承诺足以影响小李作出支付定金的意思表示。开发商依据的《认购书》条款是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排除了销售人员在其职务范围内的承诺效力,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无效。
法官提醒,若因银行政策等不可归责于购房者的客观原因导致贷款失败或房屋交易无法达成,购房者不存在主观过错正规股票配资推荐,开发商无权没收定金。若购房者自身资金不足、改变购房意向或单方面要求变更核心条款导致无法签订正式合同,则属于购房者违约,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若开发商有违约行为,如擅自涨价或将房屋另行出售,购房者可以主张双倍返还定金。购房者应保存好销售人员的重要承诺证据,开发商也应秉持诚信原则,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避免口头承诺与书面合同冲突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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